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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出发〔2026〕1号
北京市各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版物发行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5〕8号)相关要求,市新闻出版局决定组织开展2026年北京地区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2025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及个人。
二、核验内容
(一)核查出版物发行单位2025年1月1日至今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及被处罚记录,督促有问题的出版物发行单位查找原因并实施整改。
(二)核查出版物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了解出版物发行单位2025年经营状况。
(四)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否有“网上销售”,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三、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发行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1. 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 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者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 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6. 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应认真整改,经所在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 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 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市新闻出版局统一组织并负责全市出版物批发单位和本版图书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出版物零售单位由各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工作安排
2026年北京地区年度核验共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安排为:
1.线上填报与审核:即日起至2月13日。出版物发行单位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s://www.nppa.gov.cn)—“办事服务”—“业务平台”—“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完善单位信息,填写提交年度核验登记表,等待初审 结果。
2. 现场审核:2月25日至3月13日(工作日)。通过线上初审的单位,可携带纸质版材料到对应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复核,咨询电话及现场审核地址详见附表。
需报送的纸质版材料有:
(1)《202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线上初审通过后可打印,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网上书店还应提供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登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画面的截屏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各区汇总报告:3月20日前,各区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和系统自动生成的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新闻出版局,邮箱 bjfxcw@126.com。年度核验工作报告包括核验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措施建议等。
(二)注意事项
1.2026年北京地区年度核验首次使用“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进行审核,操作手册详见附件。
2.未按规定完成2025年年度核验的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需联系文化执法部门,依法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文件上传至年度核验系统“奖罚记录”,等待初审。(详情可登入首都之窗,搜索“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行为进行处罚”事项)
3.线上填报内容与现场提交材料一致并符合要求,方可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章。
4.出版物发行单位如有变更经营项目的需求,请在本次年度核验结束后再提出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出版物发行单位要认真了解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标准要求,对照通知要求认真自查,如实填报统计数据,做到不虚报、不漏报。
(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动员部署,加强监督指导,对核验材料严格把关,确保填报数据的准确性,按要求报送总结材料。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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